网站seo排名优化软件
最佳回答
1.“茂名seo优化”🔯网站seo排名优化软件🉑💮 ,上海seo网络优化🌴🤑,seo优化技巧🍊♏️ 2.“盐城seo优化”🍧网站seo排名优化软件🐕😰 ,上海seo网络优化🌭🍡,seo优化技巧🐕🌒 3.官网seo优化方案🍣网站seo排名优化软件🦙🙏 ,上海seo网络优化⛅️🐋,seo优化技巧👿😽
中新网8月25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安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准确识别以虚拟货币等手段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案例二 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依法惩处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案例三 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依法严惩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长期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案例四 朱某、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理
案例五 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严格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并准确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
案例六 黄某某、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全面、准确评判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
案例一
安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准确识别以虚拟货币等手段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郭某三人合谋通过网络平台为他人转移资金牟利。安某某在网上与电诈集团的犯罪分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按照对方指示提供郭某的多张银行卡账户用于接收资金。郭某提供银行卡账户后负责用本人名义注册并登录OKEX交易平台,陈某某负责操作OKEX交易平台将他人转入郭某银行卡账户的资金用于购买虚拟货币,随后转移至对方指定的虚拟货币账户,对方则按照比例向安某某等人支付提成。安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大量资金,其中包括查实的被害人汤某某、朱某、童某某等人被骗取的资金共计5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从涉案手机中提取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三名被告人明知所经手的资金系犯罪所得。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利用虚拟货币等手段帮助犯罪资金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随着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的兴起,犯罪集团和犯罪分子借助技术手段和虚拟空间来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借助网络空间的实时性,突破空间限制,加快资金转移的速度,而处于网络两端的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拟用户名注册,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相关犯罪更难查处。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通过OKEX等网络交易平台将他人犯罪所得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再以虚拟货币形式实现资金快速转移,以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公安机关追查。针对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解释》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对于司法实践中越来越专业、隐蔽的资金转移行为,司法机关要透过资金流转的表象,准确识别各类迷惑性强的犯罪手段,精准打击犯罪。
案例二
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依法严惩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詹某某系广东省饶平县鑫某福珠宝店店主。詹某某在店员向其汇报有人大额购买黄金首饰的行为异常时,出于牟利目的,指使店员继续向可疑人员出售黄金首饰,并与可疑人员建立手机联系,在可疑人员前来大额购买黄金首饰前即通知店员做好准备。2022年2月,詹某某用于接收客户购金款的本人银行卡因流入涉诈资金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公安机关明确告知詹某某他人购金款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詹某某协助调查并退赃。2022年3月至4月,詹某某明知他人使用犯罪所得到其店内大额购买黄金首饰以便迅速洗白、转移资金,仍继续配合可疑人员完成交易,收到购金款共计600余万元,已查明均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涉及91名诈骗被害人。公安机关抓获詹某某后,詹某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犯罪,确保已售出的黄金首饰被及时扣押,至本案二审判决时,扣押在案的赃款及黄金首饰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得以挽回。
(二)诉讼过程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可疑人员大额购买黄金首饰的交易方式明显异常,可疑人员报一个购金总金额,由店员确定购买黄金首饰的数量,对款式在所不问,付款时一边与他人手机交流,一边按对方指示换用多张银行卡分散刷卡支付;詹某某与可疑人员建立手机联系,并在被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他人购金款涉诈后仍继续交易。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大额黄金交易方式转移犯罪所得,仍配合交易,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根据其犯罪行为及积极协助追赃挽损等情节,认定被告人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詹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在全国多地蔓延扩散,成为此类犯罪一种新的常见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收到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后立即安排人员在金店大额刷卡购买金条、首饰等黄金制品,将所购黄金制品运送出境或出售变现,通过匿名交易迅速实现资金转移、转换,以此掩盖资金不法性质、模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因具有高价值、便携性、易变现、不记名等特征,《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属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上报等义务。对此,司法工作人员要根据交易异常性、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依法惩治利用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同时,司法机关将追赃挽损贯穿于整个办案流程,至本案二审判决时,扣押在案的赃款及黄金首饰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得以挽回,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立场。
案例三
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依法严惩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长期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 年7月至2021年3月,李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谎称承接工程需要钢板铺路,取得被害人徐某东、李某松等的信任,与上述被害人签订钢板租赁合同,骗得钢板5000余块,后联系经营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被告人陈某某销赃。陈某某明知李某所售的铺路钢板系完整钢板,且来源不明,仍长期、多次以明显低于钢板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并转卖。陈某某支付给李某收购钢板的费用总计1600余万元,转售后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李某所售的铺路钢板来源不明,结合社会常识、工作阅历等,足以判断铺路钢板系犯罪所得,其代为销售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实施收赃、销赃犯罪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常见方法。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经营人负有审查所回收金属来源合法性的义务,对于明显并非废旧金属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铺路钢板,足以判断赃物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陈某某作为长期从事废品收购的从业人员,对于李某长期、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送来的完整铺路钢板予以收购并转卖,涉案金额大、非法获利程度高,且对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应依法严惩。本案通过严厉打击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利用经营便利实施的收赃、销赃行为,警示此类废品收购从业人员树立法律底线意识,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四
朱某、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理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朱某接受赵某(另案处理)的委托,于2020年7月上旬安排运输船前往赵某指定海域过驳海砂后再运输至指定地点交付。同年7月3日,朱某指使被告人刘某驾驶兴宁85船从广东东莞海腾码头附近出发至指定浅滩海域装海砂,并让刘某在进入指定海域前关闭船上的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驾船至指定海域后使用“甚高频”频道“71”与附近的采砂船取得联系从而过驳海砂。同月6日17时许,刘某驾驶兴宁85船先后从两条采砂船上过驳海砂共计21000余吨,朱某、刘某明知运输的海砂没有相关合法手续及单据,仍将他人非法开采的海砂运输转移,并于当日22时许起锚驶往宁波方向。途中,宁波海警局执法人员登临兴宁85船检查,当场抓获刘某及船上其他工作人员,并查获上述海砂。2020年7月11日,朱某接到海警部门的电话通知后前往宁波海警局接受调查。经鉴定,涉案海砂价值共计14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象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结伙予以转移、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朱某、刘某的供述,结合关闭AIS、驾船隐匿行踪等客观行为表现,足以认定朱某、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关于上游犯罪非法采砂的地点不清、非法采砂的行为人未到案的问题,经查,有关主管部门未在相关浅滩海域颁发海砂采矿许可证及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兴宁85船装载海砂地点不存在登记的海砂采矿权,因此足以认定涉案海砂系他人非法采矿所得,上游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非法开采海砂等非法采矿犯罪的过驳、运输行为因其环境复杂性与隐蔽性,举报线索多在运输环节,上游犯罪虽查证属实,但在具体情节上还存在上游犯罪非法采砂的地点不清、非法采砂的行为人未到案等问题。对此,《解释》明确规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或者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办理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涉案海砂矿质鉴定、涉案海域是否登记海砂采矿权的情况等,结合相关被告人的口供,能够证明涉案海砂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犯罪所得,即可认定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不要求必须掌握具体的犯罪人和事实细节。在定罪量刑方面,司法机关根据上游非法采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和被告人朱某、刘某分别存在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妥善处理了上下游犯罪量刑平衡的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针对该问题,《解释》规定上游犯罪是非法采矿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较高的犯罪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为500万元且符合其他条件,确保上下游量刑均衡,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五
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严格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并准确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被告人满某某经他人介绍与专门从事洗钱业务的团伙取得联系,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该团伙使用,并收集潘某、宋某、于某等人的银行卡、手机卡交给该团伙。洗钱团伙中负责与满某某对接的上线人员承诺按天数向满某某发工资,并按照全部银行卡流水金额向满某某支付1%的提成,由满某某从中按各自银行卡流水金额向潘某等人发放相应报酬。满某某被带到该团伙专门从事资金转移的出租屋,由该团伙提供食宿,在满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该团伙成员操作满某某等人的银行卡进行频繁收款、转账;当部分账户因资金交易异常被银行采取封控措施后,该团伙即通过满某某安排相应银行卡主到银行支取卡内现金。满某某等人银行卡内流水金额中查明的犯罪所得即涉诈资金共计78万余元,满某某安排他人持银行卡取现的金额共计25万余元。满某某从中非法获利9100元。
(二)诉讼过程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满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明知其所提供或介绍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资金转移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满某某系受他人指使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判决对满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认定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如何准确认定涉“两卡”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及界分该罪和帮信罪具有指导意义。在涉“两卡”案件中,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划分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对此,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准确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两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存在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的行为,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并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并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供述和辩解等进行实质审查、综合判断。
案例六
黄某某、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全面、准确评判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9日至10日,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受他人雇用、指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接应上线人员从外地联系的提供银行卡人员,后使用上线人员提前租赁并配备驾驶员的车辆,载供卡人员在嘉兴市区周边兜转。其间黄某某、林某某根据上线的指示,共同配合,操作供卡人员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账户手机银行接收、转移资金,并要求供卡人员配合刷脸验证将资金转入指定银行账户。经查,林某某、黄某某以上述方式帮助接收、转移的资金共计450余万元,其中165余万元查实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二)诉讼过程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某、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65万余元,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二人受人雇用、指使,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某、林某某虽然对行为的洗钱性质可认定明知,但对涉案银行账户的进出资金数额及去向无法掌控,实际获利总计只有几千元,故应由上游电诈犯罪分子之下的整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团伙共同承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责,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和退缴违法获利的表现,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要把依法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作为重点,同时针对境内协同人员进行全链条打击。在犯罪分工日益精细的网络时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实际操作转账、取现、刷脸验证的行为人可能与上游犯罪人关系甚远,对涉案银行账户的进出资金数额及去向完全无法掌控,应由犯罪团伙全部成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起组织、指挥作用的团伙成员,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能机械地直接按照行为人参与转账的犯罪所得金额甚至经手银行卡内的犯罪所得金额来量刑。司法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评判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做到突出重点、精准打击犯罪。此外,对涉案人员应当准确区分主从犯,结合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做到精准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